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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东开出全省首例电动自行车罚单
  • 发布日期:2021-8-6 10:37:58
  • 消息来源:鸭绿江晚报

应急管理部公布的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于81日正式施行,明确禁止在高层建筑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
85日,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,新规施行四天后,振安区消防救援机构开出辽宁首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。

85日上午,振安区某小区3号楼,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高层住宅疏散通道,并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。市消防救援支队振安大队执法人员多次沟通,车主仍拒绝整改,执法人员随即对车主进行约谈询问。

经查,电动车主江某违反了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依据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大队下发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依法给予江某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针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的停车和充电问题,该小区在振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帮助下,探索设立了电动车充电专区,安装了10部充电桩,可同时充10辆电动自行车,通过智能手机“扫一扫”二维码进行充电,充满之后自动断电,非常安全。

消防提醒: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,电池很容易引起爆炸,引发火灾,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,一旦起火,燃烧速度快,并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。而且,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疏散走道,发生火灾后会影响人员的疏散逃生。因此,郑重提醒广大市民,不要在家中或公共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同时,大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,杜绝过热充电、飞线充电等不良充电习惯。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到集中的充电点进行充电,定期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和线路进行维护和保养。